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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初审燃气管理草案 调整或暂停供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0-09-01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调整或暂停供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

  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升经营服务质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加强监管预防事故

  “城镇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我省相关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制定《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非常必要。”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魏举峰介绍说。

  魏举峰说,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草案》主要从政府及部门职责、燃气经营者责任义务、燃气用户责任义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城镇燃气工作应当坚持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为主,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二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制作燃气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燃气用户发放,指导燃气用户按照安全用气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和更新,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和消除;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三是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四是规定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经营者;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其他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具体办法,在保证质量和明确责任的前提下,由各市制定。

多项措施提升服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提高燃气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魏举峰称。

  在保证燃气质量标准方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的供应燃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关于公示服务信息,《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价格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草案》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行政府定价的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并依法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因种种原因导致影响供气该如何应对,《草案》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9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化解垄断经营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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