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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 5名狱医获刑:旅游工作结婚生子不误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0-09-07

  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王某,却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样样都没有落下。王某逍遥法外的原因,与新华社《半月谈》9月3日曝光的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纸面服刑”15年相似,都通过了“保外就医”这一方式。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显示,5名狱医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某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仅“纸面服刑”。

  这5名狱医包括: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兼任监狱局第一医院副院长王全仁,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内科主任高春桃,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预防保健科原主任张满,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医师李齐放,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陈华。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在对罪犯王某、邹某、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决定保外就医或延续保外就医。5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神奇的病危”:杀人犯的7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呼和浩特中院判处死缓,2006年4月14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3月11日,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5年。

  据判决显示,2011年4月1日至4月29日,王某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Ⅱ-Ⅲ级,在监狱局医院住院治疗。因王某病情严重,需做心脏支架手术,2011年4月29日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急保)6个月。

  此后,王某6次获得保外就医和1次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在监狱外的时间长达7年。在此期间,王某得以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

  保外就医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一种监外执行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等情况下,可准予保外就医。

  同时,保外就医需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比如,要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等等。

  澎湃新闻()梳理裁判文书发现,王某获得多次取保的关键文件,系狱医在对其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后,呈交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病危诊断”成为王某“通关”,最终获得保外就医的重要证明。

  在王某共计7次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均存在狱医渎职行为。

  比如,王某第三次续保中,狱医张满在2012年10月31日的考察基础上撰写续保门诊病历,但时隔两个多月后,张满仍依据此续保门诊病历出具了相同诊断,且填加了“该病犯病情较重,多次住院,病情未见好转,继续积极治疗”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张满、李齐放等人在该报告书中签名,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上签署“病情属实”。然而,同期王某并未在医院住院治疗。上次渎职行为,致王某于2013年2月4日获续保6个月。

  在王某第四次续保过程中,2013年5月7日,王某经住院的医院诊断认为病情明显改善,并于当日出院的情况下,狱医张满沿用一个多月前的病情鉴定情况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并添加“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内容。2013年9月17日,王某获得第四次续保6个月。

  在保外就医过程中,除了渎职,还有贪腐行为。

  在王某第五次保外就医过程中,王某的家人王某某为了结识王全仁,保证王某能顺利办理保外就医,通过时任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杨某宴请王全仁,饭后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在装酒盒底部,连同剩余的两瓶茅台酒送给王全仁带走,后王全仁发现钱款后退还给王某某。时隔不久,王全仁为了帮助自己女儿完成银行揽储任务找王某某帮忙,王某某在王全仁女儿工作的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购买了20万元国债,作为王全仁女儿揽储任务。约在同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将一箱茅台酒送到王全仁女儿处,做为节日礼物让其转交王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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