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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专家:仍有待研究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0-11-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立法实现收集个人信息最小化

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个“看脸”的时代似乎悄然来临。伴随技术的进步,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所越发广泛。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除了商场、超市、火车站、医院等场所,一些居民小区也开始对出入人员进行人脸识别。

  而技术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近日,#2元钱就能买上千张涉隐私人脸照#的话题冲上热搜,再次触动社会神经。几乎同一时间,一则“杭州拟立法明确物业不得强制业主人脸识别进小区”的消息也引发广泛关注。

  究竟该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维护公共安全的关系?就在上个月,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

  该如何协调好防疫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信息收集处理之间的关系,该怎样通过立法手段实现收集个人信息最小化并符合比例原则,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收集人脸等重要信息、收集后又该如何保存保管,一旦泄露谁去追究法律责任、怎么追究……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草案目前的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一系列问题仍有待于研究。

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豁免性规定

  应当看到,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我国整体数字化转型显著提速,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呈现数据驱动的新态势,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断拓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收集个人信息并进行大数据分析成为世界范围内高效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在此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大数据应用在重点人群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目前,世界不少国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均采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有限地突破个人信息保护屏障,跟踪和披露疫情信息已成为惯例。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此同时,考虑到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个人信息无序传播的现象,甚至发生了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外地返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的案例,草案说明中特别指出,在上述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也必须严格遵守本法规定的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强化采集主体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保护义务

  草案中关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豁免性规定,成为了分组审议时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点。

  “应为非公共安全领域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正常使用预留足够空间,同时要给予规范和约束。”吕薇委员认为,要界定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监管规则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等需要的程序。此外,吕薇认为,对于公共场所摄像设施所采集的信息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于非公共领域、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草案中也应有所规定。

  在刘修文委员看来,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可以直接成为个人信息保护豁免的万能理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流动人员同时面对流出地和流入地街道、社区、公安、所在单位等多层级、多部门的信息采集,既造成了行政和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个人信息管理的风险。”刘修文认为,通过细化个人信息共享操作规范,才能减少重复采集,提高应对效率,防范个人信息保护豁免情况下的信息泄露。

  刘修文建议,根据比例原则将个人信息的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具体包括:尽可能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有权采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强化采集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和保护义务,以降低信息暴露风险;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个人信息数据共享规范和后续个人信息处理机制。

立法要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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