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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十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案例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1-05-26

  中新网5月25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目前,已有30个省级和313个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出台了举报奖励规定。2020年,全国共实施奖励案件13870件,同比增加44%;奖励总金额719万元,同比增加100%。从案件地域分布看,河南、安徽、四川、山东、广东居前。从奖励总金额看,广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居前。

  生态环境部指出,举报奖励制度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实现“三个治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生态环境部表示,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深入推动实施,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同时,生态环境部还通报了10起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明显的河南、安徽、四川、山东、广东、河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典型案例中实施举报奖励的天津、江苏、浙江、河南、广西、甘肃省(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福建泉州晋江、山东济宁任城、广东东莞、四川遂宁射洪生态环境局(分局)予以表扬。

10起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典型案例是:

案例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实施奖励

  2020年7月,群众通过电话举报,反映天津市武清区一无名收集点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铅酸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举报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及武清区公安分局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开展联合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收集点现场存有数十吨废铅酸蓄电池(属于HW31类危险废物),操作工人将部分废铅酸蓄电池内的酸液倒出后,利用车间下水管排入外环境自然渗漏。经对暗管内存留废水取样监测,pH值小于1,为强酸性,总铅浓度为10.4mg/L,公安机关立即固定证据、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收集点依法立案查处,将其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嫌疑人44人,案件正在侦办中。

  2020年9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案例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某厂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实施奖励

  2019年2月,群众通过电话举报,反映江苏省如皋市一无名望远镜配件厂电镀车间污水直排小河。根据举报线索,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田某某租用该厂房屋从事瞄准镜筒体表面处理项目,利用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水洗废水排入东北侧一塘内,塘内有大量黑水,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塘内废水pH值2.92、化学需氧量324mg/L、总磷46.8mg/L、总镍1.43mg/L。2月25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对该厂采取查封措施,将其以暗管、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2月,田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5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集中颁奖活动,根据《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授予该举报人重要贡献奖,并给予1万元奖励。

案例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跨市非法倾倒工业固废案件实施奖励

  2018年5月17日,群众通过电话向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举报,反映绍兴市一批印染污泥通过绍兴圆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倾倒至金华市,并提供了部分车牌号和车辆停放地址。接到举报后,总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绍兴市组织开展调查。经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绍兴市某商会的统一协调下,绍兴市三十多家印染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染污泥委托给义乌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骅骝砖瓦厂进行焚烧处理,并委托绍兴某运输公司进行运输。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该环保科技公司和砖瓦厂分别安排人员到金华市辖区内寻找非法填埋场地,告知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利用夜间,先后将2.6万吨印染污泥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分别运到金华市27个填埋点非法填埋,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直接和间接损失达5000多万元。2018年10月,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环保局对7家涉事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2019年5月9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52名个人和2个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5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决承担5541.9万元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款,并登报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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