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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的“回家路”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19-12-18

近几年,我国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进入全方位发展、多层次提高的崭新阶段,文物追索返还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展深化,流失文物返还的“中国实践”备受瞩目。

我们需要更多地思考文物工作对于推动文明互鉴、人类进步方面理应承担的使命,将文物返还置于更宏大的社会发展框架体系之中进行考量。

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是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聚散离合,紧紧牵动着中华儿女的心弦。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就把遏制文物流失、抢救珍贵国宝摆上重要议程,建章立制,开启了流失文物回归的新篇章。从1949年至今,我国通过执法合作、司法诉讼、协商捐赠、抢救征集等方式,成功促成了300余批次、15万余件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回归。

近几年,我国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进入了全方位发展、多层次提高的崭新阶段,文物追索返还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展深化,流失文物返还的“中国实践”备受瞩目。

国际合作正成为文物回归的重要途径

1994年6月,河北省曲阳县的王处直墓遭盗掘,被盗文物几经转卖,流失海外。2000年2月,我国学者在美国偶然发现某拍卖行即将拍卖疑似王处直墓被盗浮雕武士石刻的重要线索。经河北省文物局研究确认,相关拍品确系王处直墓甬道处两块浮雕之一,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文物追索工作。

2000年3月,国家文物局照会美国驻华使馆,要求美方中止拍卖并返还流失文物,美国政府表示愿意积极合作。不久,美国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做出要求相关机构中止拍卖的决定,并下达民事没收令,授权海关部门将文物扣押没收。2001年3月,在经历一年的审判后,法院做出返还文物的最终裁决。2001年5月26日,这块精美的浮雕武士石刻回归中国。这是我国首次成功叫停国际流失文物商业拍卖。

目前,国际合作正成为文物回归的重要途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定了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及其所有权转让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禁止武装冲突情况下对被占领土的文物实施盗窃、抢劫和破坏,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文物管理体制,防止文物的被盗、非法进出口和非法交易,并返还从另一缔约国盗窃或非法出口的文物。

现有的国际公约并不能解决一切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这些公约是20世纪后半叶陆续制定的,对公约生效前已发生的战争劫掠、盗窃、抢劫和非法出口文物行为,不能依据公约进行追溯。同时,公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非缔约国则不受制约。因此,国际社会提倡各国通过谈判磋商或其他可能的方式解决文物返还纠纷,尤其是无法纳入公约解决机制的文物返还问题。

迄今为止,中国已先后与秘鲁、意大利、印度、菲律宾、希腊、美国、土耳其、埃及、澳大利亚、墨西哥、瑞士等22个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政府间双边协定。

前不久,“回归之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流失文物回归成果展”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展出的许多文物,就是我国政府基于双边协定或者直接根据“1970年公约”,通过法律和外交途径追索回来的。

相关道德准则推动文物返还国际争端的解决

20世纪初,中国古代佛教雕塑艺术宝藏龙门石窟遭到严重破坏与盗凿,无数精美造像流失海外。古阳洞、莲花洞、火顶洞、万佛洞、看经寺等遭到的破坏尤为严重。其中,看经寺浮雕罗汉像在20世纪30年代被盗后,曾现身欧美拍卖会上,后被捐赠给加拿大国家美术馆收藏。2001年4月,经过双方协商,加拿大国家美术馆在充分了解浮雕罗汉像被盗的背景及其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后,决定将文物无偿返还给中国。

对于历史上发生的文物流失所产生的返还诉求,国际社会制定了相关道德准则,呼吁和敦促各国政府加以遵循。这些道德准则的精神大都源于既有的国际公约,符合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加之这些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所以这些相关的道德准则对文物返还国际争端的解决产生了较大推动作用。

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联合国大会每年或每隔一两年都通过一个关于“文物返还或归还原属国”的决议,敦促各国将历史上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或归还原属国。

国际博物馆协会于1986年通过了《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各国博物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购买、受赠和交换任何出处可疑、所有权可能不合法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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