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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这批新规会影响你我生活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1-04-02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可达50%,6项举措为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4月,一批新规会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全国新规

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7章44条,涵盖纪委领导体制、职责任务、议事和决定、工作制度、纪律和责任等方面内容。《规定》全面落实党章要求,紧密结合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规范明确纪委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拓展充实纪委及其成员职责,改进创新纪委议事规则,调整完善纪委工作制度,增强纪委工作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注重强化对纪委自身的监督,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肃问责,确保各级纪委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忠诚履职尽责。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6项新举措为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

国家移民管理局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便捷的出入境服务。

主要包括: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简化老年人办证照片采集流程;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改善老年人网上办事体验;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

生物安全法明确地方在疫情防控中应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生物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延续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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