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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再迈一步——新《专利法》修订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西南交大实践”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1-06-02

“像我一样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工作者,心里应该更踏实了。”6月1日,刚获得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称号的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李群湛教授谈及今天起实施的新《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新修订内容,发出由衷的感慨。

在学校参与四川首创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他的团队已有70多项专利分割确权,与学校全资公司联合组建牵引供电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型企业成都尚华电气有限公司,成功转化了“同相供电技术”、“牵引网分段测控技术与保护技术”等一系列科技成果,其中“组合式同相供电装置”已在重载铁路、高速铁路及市域铁路实现了首次工程化应用,2019年与广州地铁两条线签订同相供电装置的销售合同。

6月1日,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已经正式实施,作为其中重要的修订内容之一,也是此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位列“首位”的修订内容:在第六条原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的基础上,增加了“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在第十五条增加了“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这是我国首次将“产权激励”写入法律。

“此次《专利法》第六条修订,与四川在全国首创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密不可分,是我国以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为切入点,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此项改革积极推动者的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董事长康凯宁说。

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 这项改革曾涉嫌“违法”

职务发明成果,《专利法》第六条定义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属于谁、如何用、权益怎么分配,怎样激发最大价值,这便是我国科技界长期关注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

2015年,在西南交通大学前期探索的基础上,正位列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点的四川,发布《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提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明确科研人员与所属单位是科技成果权属的共同所有人”。

2016年1月,西南交大在全国率先出台《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南交大九条”),明确科研人员和学校可通过既有的专利分割确权和新专利的共同申请两种方式,共享知识产权。这项后来被誉为科技成果改革“小岗村”的试验正式启幕。

此项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探索,随后得到四川省、成都市高度重视。同年6月,成都市委、市政府发布“成都新十条”,将“推广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列为第一条,在成都行政区域内的高校院所率先推广。在12月,四川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试点方案,在全省划定了首批20家参与试点的高校院所。

“在‘西南交大九条’发布的一年多时间内,有超过164项职务发明专利完成了分割确权,8家高科技公司创立,而在2010年至2015年六年间,学校只有14项专利得到转化。”康凯宁说。

然而,这却是一项与当时《专利法》第六条“有冲突”的改革。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将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的所有权由单位所有变成了单位与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实质上是将职务发明的国家所有改变为国家与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这就与当时的《专利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了冲突。”康凯宁说。

是否违法曾存争议 此次修订“一锤定音”

事实上,自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到此次《专利法》修订工作启动,关于此项改革内容是否违法,曾存在广泛争论。

四川省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前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曾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其中第三款也提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那么“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是否可抛开“第一款”而比照“第三款”,被认为“从其约定”的情况呢?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法条司出版的《新专利法详解》中,明确了“第三款”提到的“从其约定”的情况“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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