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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率先立法向滥食野生动物说“不”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0-02-14

野生动物常常携带各种疫源疫病,滥食的行为不仅威胁生态安全、有损社会文明,还成为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为滥捕滥吃野生动物敲响警钟。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是我国省级人大第一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

天津率先立法向滥食野生动物说“不”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卫生风险,有必要运用法治方式,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加以规范,从疫情之源做好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说,决定在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是明确了最宽的禁食范围。禁食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是规定最全的监管措施。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除不得生产、经营相关食品,不得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外,还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不得提供相关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并禁止制作相关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三是设定最严的法律责任。违反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处以其价值十倍的罚款;违反决定生产、经营相关食品的,最高处以其价值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此外,决定还规定了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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