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润高达48%、“高成长性”企业栽了!高新技术企业要扎紧创新“篱笆墙”
科技日报记者 乔地 通讯员 李建伟
一家利润高达48%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其12名技术人员中,竟有10人长期在老东家担任技术和销售“卧底”,最近栽了!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公司)、程某等7人构成对老东家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昌公司)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侵害,并将一审判决的150万赔偿额提高到310万。
自此,这场历时4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案尘埃落定,而案件双方前后多达23起纷繁复杂、跌宕起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却依然发人深省。仅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书就多达84页,证据资料更是多达7000多页。
谍影重重,创新龙头不断“失血”
成立于1994年的瑞昌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石化行业节能环保设备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先后申请专利200余件,其中发明专利60余件,主导产品为各类管式炉高效节能低NOx环保燃烧炉主烧嘴、硫磺回收EPC及单体设备等节能环保设备,畅销全国上百家石油化工企业,销售额一度接近3亿元。正当企业雄心勃勃大展宏图时,销售业绩近几年莫名遭遇连年下滑,最主要的山东市场客户几乎全部丧失。
瑞昌公司将怀疑的矛头,指向2014年成立的同样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直线距离只有1里多远的明远公司。2014年以来,瑞昌公司的销售副总程某、总工王某等10名员工先后“跳槽”到这家只有几间租赁办公室的小公司。这家同样经营石化环保燃烧器设备的公司,累计销售业绩3600多万,23家客户全部是瑞昌公司的老客户,该公司也先后申请各类中国专利56件,其中发明专利28件。
从2016年开始,瑞昌公司先后以专利权属、专利侵权等案由起诉明远公司及部分“跳槽”员工。2018年6月,瑞昌公司以侵害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等为由,将明远公司及程某等10人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瑞昌公司诉讼团队发现,王某还在瑞昌公司任职期间,就用其妻子、岳母等人的名字注册成立了明远公司,并在相关部门发现了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材料和投标书等。2019年12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明远公司、程某等十人侵害了瑞昌公司经营秘密,判决赔偿瑞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共计150万元。但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侵害技术秘密成立。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侵权的燃烧器工程。受访者供图
剥丝抽茧,侵害技术秘密终获认定
在最高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瑞昌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明远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侵害该技术秘密等焦点,展开激辩。
瑞昌公司上诉主张:瑞昌公司从2012年就与霍尼韦尔公司合作筹备成立试验中心,由其关联方上海凯勒特公司提供燃烧器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研发,每年都要投入上千万元进行燃烧器实验测试,并采取了诸多保密措施。明远公司辩称,燃烧器技术信息已经被公开,并且是案外人凯勒特公司的技术,瑞昌公司无权就该技术信息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结果审理认为,明远公司主张该技术信息属于公开使用技术的依据不足,最终判令撤销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明远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润,构成对瑞昌公司技术秘密的侵害,应对赔偿总额300万元(包括侵害经营秘密赔偿数额200万元和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1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另判令程某、王某等7名“跳槽”员工需对上述赔偿数额分别在100-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释法,企业请扎紧创新“篱笆墙”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要求有充足的证据链证明涉密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法定构成要件,因此国内最终被法院认定成立的商业秘密案件不足10%,同时满足侵犯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胜诉案件更是不足7%。”河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王肃教授感慨认为,“瑞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比较扎实,律师严密细致的证据搜集工作值得同行作为经典案例进行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