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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重点解决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问题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0-08-06

  保护合法权益 稳定发展预期(法治头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①)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如何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如何强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保障,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如何创新政法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供更多优质政法公共产品?我们推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报道。

  ——编 者

  “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哪些突出的现实问题,将如何助力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记者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进行解读。

  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

  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一起涉黑犯罪案件时,发现与之牵连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专案组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了北鹏公司2000万元。此案经法院审理,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对公安机关扣押北鹏公司的财物,这份刑事判决没有作出认定和处理。

  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无果,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法院判决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没有法律依据。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向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举措

  《意见》要求,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

  解读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的指导性案例。此次《意见》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重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保全和处置措施,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

  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等行政协议案件

  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政府与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公司)签订翠屏湖片区项目招商引资合同,打造城市综合体。爱乐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2亿元,随后进行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建设了酒店、附属楼及50余栋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但此后,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停止翠屏湖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对翠屏湖高头岭片区规划进行新的调整等为由,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后因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爱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并补偿损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由古田县政府向爱乐公司支付3亿元及相关利息损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组织调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协议的解除、企业损失的支付、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关购房户及建筑商款项的善后工作等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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