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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父母不出钱给自己出国留学 法院:驳回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3-12-22

  女儿因留学、择业等问题,与父母产生矛盾。后因留学资金等问题,女儿要求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以获得折价款,一家人矛盾愈演愈烈。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否可以分割析产?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

案情回顾

  小田年芳25岁,是田先生夫妇的独女。她的爷爷、奶奶老宅动迁后获得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在小田16岁时,房屋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爷爷去世后,房屋由奶奶一个人居住至今。

  2021年,小田因留学、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开始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同年7月,田先生夫妇和小田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待小田奶奶“百年”后,父母和小田会将上述房屋出售,小田会分得相应房款。

  小田表示,出国留学是自己多年梦想,父母却不肯提供资金帮助。她曾提出将上述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父母出资购买小田份额部分,但父母坚决不同意。于是,小田以急需资金留学、生活等为由,将田先生夫妇起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判决该房屋归田先生夫妇所有,由田先生夫妇共同向小田支付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庭审中,被告田先生夫妇辩称,涉案房屋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自三人取得房屋产权起至今,家庭关系没有变化,没有丧失共有基础,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而且,近年来,他们一直在帮助小田偿还各种借款、支付各种费用共计50余万元。他们还为小田积极联系留学学校,但小田因不满意学校排名等问题拒绝,目前夫妻二人也无力支付取得房屋后的折价款,因此不同意小田的诉请。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

  首先,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其次,小田以留学、生活等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理由客观存在,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最后,房屋原产权人奶奶仍实际居住在内,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进行分割。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发生矛盾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合理理由吗?

  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并非简单基于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形成。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时,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本案中,首先,原被告曾达成协议,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奶奶去世后才考虑处分房屋,目前约定的分割条件并未成就;其次,原被告家庭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础并未丧失;最后,小田所提分割理由并非“重大理由”。

二、“共有的基础丧失”指哪些情形?

  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如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情形,而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因双方之间有矛盾隔阂、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丧失。

  本案中,原被告取得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的特点即在于共同共有时不区分彼此份额,避免共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以保护共有所依赖的特定关系及共有人之间的感情联系。

三、“重大理由”是指哪些理由?

  除了共有的基础的丧失这一情形,存在重大理由亦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理由之一。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情形,分割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分割析产取得医治费用,需要分割取得基本生活维持费用以及其他共有人存在损毁、变卖、转移、挥霍共有财产等行为,不分割会损害共有人财产利益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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