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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国投深圳私募6宗违法 两任法定代表人遭到公开谴责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0-06-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三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经国投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国投”)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未对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任文明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21日、2019年8月8日至今任中经国投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张超于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7日任中经国投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深圳证监局认为,鉴于中经国投存在违反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监管底线行为,且与相关关联方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中经国投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中经国投予以公开谴责。

深圳证监局要求中经国投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如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将进一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此外,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同时对当事人张超、任文明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两名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同时要求张超、任文明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拒不配合监管,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将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经国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任文明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99%。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由张超变更为任文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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