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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贷”走私疑云 广西百亿过桥案受害人诉涉事银行再议“责任划分”

来源:实事新闻头条 编辑:李丽 时间:2020-07-22

涉案总额211亿元,某商业银行北海分行原业务三部负责人苏瑜,创造了一项“银行过桥”案记录。该案于2019年8月终审落锤,苏瑜以集资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判无期。而新近的一次开庭,则有望进一步梳理苏瑜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关系。

不久前,受害者黄正恒诉涉事银行北海分行、南宁分行一案,在北海中院开庭。几十名受害人和黄正恒一样,试图以此追问银行在其中的责任。但法院以涉及银行“商业秘密”和苏瑜等人“个人隐私”为由,未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但早前的苏瑜刑事案件,是公开审理,且民事案中几乎所有证据,均来自苏瑜刑事案件卷宗。刑事案件卷宗显示,除苏瑜外,该行多名员工、领导均曾参与“过桥”资金操作。另据开庭信息,苏瑜当庭承认,曾优先偿还了个别公职人员的资金。

“金融机构有法定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员工利用职务身份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苏瑜的过桥业务,有多名同事直接参与,银行没有采取措施,存在明显管理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类责任划分,在最高院和各地方法院判决中,都有很多支持的判例。”7月11日,黄正恒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江文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

“过桥贷”走私疑云

“在北海,没有被苏瑜骗过的老板,不算是老板。他这个案子里面,实际上当地政商都有牵扯。他(苏瑜)很讲义气的,但是被冯德洋坑了。”知情人称,卷宗信息也显示,苏瑜从众多被害人手中获得的资金,多数都给了冯德洋用于走私。不过,冯德洋否认存在走私行为。

判决书显示,苏瑜系1980年生人,北海本地人。2010年末,经南宁银监局审批,某银行南宁分行在北海设立北海分行,苏瑜,是北海分行第一批入职员工。此前,他曾在工商银行南珠支行担任客户经理。

案卷材料显示,苏瑜曾告诉办案人员,他在工商银行南珠支行时,因挪用客户评估费十几万元,被调离信贷岗位。但这一“污点”并没有成为他人生教训。

冯德洋生于1974年,曾考入武汉大学审计系专业,毕业后曾在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任职7年(3年反贪局,4年公诉科),后辞职前往美国,2009年前后又返回北海,在当地绰号为“美国仔”。

苏瑜和冯德洋相识于踢足球,当时苏瑜因为挪用银行十几万元评估费被追债,冯德洋抵押了自己的奥迪车贷款5万元,替苏瑜还贷。二人因此变得极为密切。所以当冯德洋需要资金时,苏瑜就以“过桥业务”的名义找钱给他使用。

据苏瑜供述,某银行内部奖金发放制度非常严苛,如果一家企业到期还不上贷款,整个北海分行的奖金都会泡汤。因此,银行通行做法是,当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时,银行业务员就会询问借款人能否如期还款,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银行员工就帮助借款人向有资金实力的客户借款“过桥”,银行员工以经办人的身份做担保,担保出借资金用来还贷,和新发放贷款一定会优先还给出借人。

“过桥”贷款,本质是民间借贷,并不违法,但银监会明文要求,银行员工直接参与过桥就是违规行为。但新成立的某银行北海分行,为了迅速扩展业务,也为了留住企业客户,除了苏瑜外,卷宗显示,该行还有多人直接参与“过桥”业务。

比如,据苏瑜供述,2015年5月,广西合浦某某公司有一笔3000多万还不上时,时任行长林建远份便亲自打电话介绍宁某某为该公司提供过桥资金,该公司支付了90万元的过桥利息。而宁某某也是卷宗里,首个前往某银行北海分行“闹事”的人。2015年3月27日,宁某某到银行闹事后,苏瑜挪走过桥资金给冯德洋一事浮出水面。

据供述,苏瑜在2012年至2015年,将大量过桥贷资金,转给冯德洋指定的账户,后来知道,这些钱被用于走私活动。但冯德洋在供述中,却拒绝承认自己有走私行为。而卷宗中,也出现了部分涉及走私的信息,但冯德洋被指控涉嫌走私。

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苏瑜等人以“过桥贷”集资总额为211亿元,截至案发,约有9亿元未归还(本金,不含利息)。

据苏瑜供述,在宁某某前往银行闹事的当天,银行时任行长林建远和行领导谭婷建议其主动提出辞职,他提交了一份日期处空缺的辞职报告。2015年5月14日,苏瑜逃至越南,后于当年6月18日被公安带回。

但该案此后5年中,黄正恒等受害人资金并未被返还。判决书显示,办案机关追回现金仅20余万元,加上车辆、房产等其他资产,总计不过几百万元。这引发众多受害人对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的质疑。在早前刑事开庭中,苏瑜曾当庭承认,在出事前,他对某公职人员的借款予以清偿。

三年半涉案21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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